【基本案情】
唐女士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某商业街拥有一间商业门面,建设于1998年,建筑面积68平米。
2018年3月27日,街道办事处在唐女士家墙上张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违法建房,建筑物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唐女士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唐女士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在未收到回复的情况下,门面被强制拆除。唐女士于是以EMS的方式向法院邮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拒收。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上述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强制行为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唐女士一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因此,法院拒收立案材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拒收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所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拒收当事人寄出的EMS,违反了上述规定,实际上违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当事人只要可以提供EMS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是由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拒收而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视为未超过起诉时限。
【办案点睛】
现实中法院出于行政压力亦或是自身的考虑,有些时候会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立案。而法律往往针对当事人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期限,因此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应当先通过EMS等邮寄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并保留好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法院拒绝立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向上级法院寄送《立案申请书》,要求上级法院直接审理此案,或者是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