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链挂小刀被拘才是扰乱治安
2026-01-15 12:35

    郑州市民吴伟春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不料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吴先生说,该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合法购买的。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该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2月21日-中国新闻网)

    市民随身携带合法购买的小水果刀竟被警方突然带走行政拘留3天,此举太令人震惊了。如果将合法购买的刀具视为违法行为,那么只要警方顶针查一查,不知会有多少市民像吴先生一样身陷“囹圄”,蒙受不白之冤。

    警方称,拘留吴伟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这不过是掩耳盗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确有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 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郑州警方在理解该规定时显然出错了,而且错 得不轻。

    其一,水果刀即便属于管制刀具,但也不等于是匕首,属于非法管制刀具。警方认定合法水果刀为非法管制刀具,并以此行政拘留当事人,这是滥用执法权和执法扩大化。如照这种思维执法下去,不知该有多少消费者会身陷“囹圄”。

    其二,小水果刀是否属于非法管制刀具,应从生产厂家、超市和市场监管那里找依据,即便属于违法责任也主要在他们那里。小刀说明书写得很清楚:“材质优 良,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生产厂家未标明不准随身携带,超市和市 场监管也没有向购买者作出提醒,并不知情而且也无恶意的吴先生就不该代为受过。

    其三,吴先生随身携带合法购买的小水果刀,既无伤人之举,也未在公开场合摆弄吓人,警方即便认定为违法,那也属于“情节较轻”,只能“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然警方却对吴先生处以行政拘留3日,其法律依据何在?

    其四,吴先生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虽属管制器具,但未必属于国家规定的非法管制器具。警方将两者等同起来,据此对吴先生给予重罚,这就不是吴先生在扰乱 社会治安,而且警方在扰乱社会治安。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销售的系列菜刀都可以归类为管制刀具,这就意味着市民在购买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类实用刀具回家的路 上,很有可能都面临来自警方的法律制裁。警察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只会让市民感到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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