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考核体系 平台审核不严出事应担责

   日期:2018-08-27     评论:    
核心提示: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下一种新业态,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捷,也为部分人群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加重监管只是一个良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下一种新业态,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捷,也为部分人群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加重监管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遇病施治,网约车等新业态必然会更好地服务公众与社会。

  网约车将纳入出租车服务考核体系

  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6月1号起,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其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同时明确将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将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此次新修订《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业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尤其是把之前并未专门纳入考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到了考核范围。

  针对近期网约车、顺风车发生数起侵害乘客权益的问题,王绣春再次强调,安全是出租运营服务必须遵循的底线,网约车不是法外之地。要加强对驾驶员的驾驶经历、交通责任的事故、暴力犯罪的记录等背景情况的核查,同时发挥技术优势,对于车辆运营过程长时间停留,驾驶员突然注销软件等异常情况要进行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运营、线上线下人车不符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考核体系 平台审核不严出事应担责

  平台审核不严出事应担责

  据2018-2023年中国出租车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了解,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多种出行方式,包括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根据该暂行办法,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范畴,对车辆、司机都没有准入门槛方面的要求,顺风车平台也不像网约车平台那样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法律上应属于为乘客及顺风车司机提供居间合同服务。“通常情况下,顺风车平台在法律上不对乘客乘坐顺风车过程中遇到的人身伤害负责。但是如果顺风车平台没有对顺风车司机尽到身份审核的义务,则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赵占领说。

  认为,根据网络侵权领域内的避风港和红旗规则,约车平台如果对入驻用户尽到了实名注册、人车核验、运营数据可查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对平台上的不良信息“不明知、不应知”,可视为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显而易见的、依法应当获知的违法信息,则负有监测排除的义务,特别是经过受害者反映投诉或公安机关通报、平台已经获知的违法信息,如果未予及时删除、屏蔽而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而据海淀法院披露,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核实存在疏漏之处,存在含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机。如滴滴出租注册司机尹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外,还有滴滴专职司机在运营过程中涉嫌妨碍公务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等罪名,部分顺风车司机亦存在将借用他人豪车注册作为后续诈骗、强奸的犯罪手法的情况。

  不仅如此,滴滴公司此前也通过用户协议的格式条款排除其法律责任,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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