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道路交通法实效的八项建议

   日期:2018-09-09     评论:    
核心提示:纪念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10周年,应当致力于该法的宣传和进一步完善,使以该法为龙头法的相关法规范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准则,确保

纪念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10周年,应当致力于该法的宣传和进一步完善,使以该法为龙头法的相关法规范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准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实效性,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效率乃至畅通。

其一,应当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范,尽最大可能保障法规范的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为道路交通安全奠定坚实的法制支撑。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还是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乃至规制的设置、运作、变更和废止,都离不开相关法规范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范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尽科学的规定,某些法规范本身也要经历修改完善的过程。例如,由于对“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误读,形成了备受争议的该法第76条,曾引发全国性大讨论,导致2007年修法。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秩序价值至上,应当尽可能避免颠覆性的修法,在法规范框架内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其二,查处和整治无牌、遮挡或者污损号牌以及某些特权号牌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机动车大多能够遵循规则行驶,而无牌、遮挡或者污损号牌及某些特权号牌的机动车违法行驶,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为实现该法所揭示的“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目标,应当坚持法治行政原理,依法查处和整治。

其三,完善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占用道路摆摊等现象,并施以教育和惩处措施。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方面已有相应规定,但是,实践中“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人们无视规则,“中国式的过马路”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规范权威和秩序尊严。应当切实贯彻法规范,采取有效对策,消除阻碍道路交通畅通、效率和安全的重大隐患。

其四,疏导和治理机动车违法占道现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建、限、管相结合的制度创新,这是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尚未配套建成,而机动车急速增加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小区、校区、车站等场所及其周边,机动车占道现象似乎在所难免,严重影响了交通畅通,也成为引发争议和矛盾冲突的源泉。应当在相关领域加大警力投入,进行科学疏导,并配以相应的惩处措施。

其五,加强相关发展规划和改革举措的具体落实,并及时公开、宣传其内容,完善意见征集和信息发布机制,以尽量避免治堵“新政”反成“添堵”契机的怪异现象发生。应当依法、循序地建构和完善公共行政的运作、参与和公开机制,科学合理规划、组织交通,进一步挖掘现有道路潜力,调整交通流向和流量,均衡地分流疏解交通压力。

其六,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倡导绿色出行理念,合理疏解、引导交通需求,改善交通结构,推进公交站点周边环境优化,提升利用交通配套设施便利性,妥善解决黑出租等问题。

其七,强化高科技的运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注重导入先进的科学管理经验,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准,展开富有成效的工作。

其八,加强交警队伍自身建设,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参与型行政和社会治理。正视任务日益繁重而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从“行政的助手”之角度切实解决“辅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注重传统媒体及网络新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和交警的工作,推进警民协治,坚持“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形成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就是尊重和珍惜生命的共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成为人们深入了解、切实掌握、普遍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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