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宗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图为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向阳出庭应诉 记者 郑志波 实习生 陈宏颖 摄
东莞时间网讯(见习记者 王子玺 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王创辉)昨日下午,一宗行政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
市民张某波因为一宗行政处罚纠纷,分别起诉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市公安局。
让张某波没想到的是,在一审案件输了之后,二审开庭代表市公安局出庭应诉的是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郭向阳。
不服行政处罚
市民状告市政府和市公安局
去年11月1日的7时30分,认为被老板欠薪的张某波很是郁闷。他看到老板娘叶某英的车停在路边,为了达到讨薪目的,他用油漆笔在小车上写上“还钱”字样。后被车辆使用者杨某敏撞见,被其殴打。
张某波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依法对杨某敏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但张某波认为杨某敏对其进行殴打是受叶某英的指使,且认为市公安局对杨某敏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太轻。
于是,张某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被驳回。
2018年1月16日,张某波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某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张某波说,叶某英将汽车租用给杨某敏使用的说法,只是叶杨两人嘴上说的,无凭无据,如果不存在租用,那就是叶某英指使杨某敏,但叶某英却没有被追究责任。“并且杨某敏殴打我的过程中,都是下重手,但是对他的的处罚太轻。”张某波说。
对于是否指使的问题,郭向阳当庭念了两份案发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给当事人杨某敏、叶某英做的讯问笔录,印证了叶某英说法。
市中院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中,并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叶某英在杨某敏殴打事件中存在教唆、指使的行为,张某波也没有证据提供。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叶某英的行为,于法有据。另外,杨某敏殴打张某波致轻微伤,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严重后果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敏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合法且裁量恰当。
综上,市公安局对杨某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市人民政府对此作出的行政复议也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