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检察院出台《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

   日期:2018-09-24     评论: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长清区检察院获悉,为提高检察机关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水平,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维护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

记者日前从长清区检察院获悉,为提高检察机关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水平,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维护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结合辖区实际,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审查与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方面,对救助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最大限度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记者 张帅

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办法》按照辅助性救助、一次性救助、公平救助原则,针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解决该群体面临的急迫困难。救助过程中,长清区检察院将严格根据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是指户籍所在地在长清区之外,在长清区受到犯罪侵害,进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学业难以为继的;赔偿责任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已得到合理补偿的,一般不予救助。

救助金数额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具体数额以济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工资总额之内。

符合条件未申请的,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司法救助

《办法》规定,控告申诉检察科是负责外来人员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救助的受理、提请、初审、申报等具体工作。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外来人员被害人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科。办案部门将全面掌握外来人员被害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交由控告申诉检察科按规定办理。

控告申诉检察科将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综合相关情况,在收到救助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认为需要救助的,将按程序报送区委政法委审批;认为不应当救助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会同相关办案部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办法》同时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采用虚报、隐瞒或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救助的,将给予严肃批评,及时撤回救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获得救助的,长清区检察院将建议相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长清区检察院将积极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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