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2018年10月2日,北京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北京市公安局组织专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子(11个月)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三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三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三名女子遂离开现场。
事后事主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张某某(女,38岁,北京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14个月),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
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
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
上午10时许,李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商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孙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
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
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
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北青报记者 张香梅)
另据新京报报道:
释法:老人抢“孙子”系误会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丰台警方表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女士和李某某儿媳确实都住在一个小区,警方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调取了证据,包括李某某儿子儿媳的离婚判决书、多次报警记录等,认为该案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李某某、沙某某等4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在调查清楚后已经和事主说明情况。
针对此案,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认为,抢孩子在刑事上涉及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前者是人贩子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是为了收养或奴役。该案中,李某某等4人本身为抢回自己的孙子,行为从刑法上都不构成上述罪名。最后警方因对方扰序做出治安处理是依照职权作的行政处罚行为,该案从案件接警处置到调查处理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北京天驰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猛认为,该案以治安处罚法对抢孩子人员进行拘留,若事主张女士认为,涉案人员对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侵害,可以进一步到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