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工作压力太大导致抑郁症发作,身体和心理遭受严重伤害,在大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杨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71万余元。杨某的起诉证据是一份“公司欠款证明”,其中内容为“公司承认压力太大造成杨某身心受损同意赔偿其71.65万元。”但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井子区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确认这份欠款证明无效。2018年11月,法院终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1984年出生的杨某曾经在大连甘井子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他患有抑郁症。杨某称,自己的病情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造成的。于是他将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索赔71.65万元。
杨某的起诉依据是其提供给法院的一份《公司欠款证明》。其内容为“杨某在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当中,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在工作当中导致身体和心理严重受伤,特此我代表公司表示歉意的同时,给予杨先生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共计人民币71.65万元整。”
但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杨某提供的这份欠款证明中,正文与落款及加盖的公司印章不是一次形成。《公司欠款证明》正文与落款字体不同,不是出自同一字库。法院认定这份证明无效。并因杨某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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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还提供了并非本人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单》,认为单位存在不诚信行为。并提交了病历证明自己确实患有抑郁症。但市中院审理认为,杨某提供的唯一证明公司承诺支付其赔偿款71.65万元的《公司欠款证明》的正文与落款及加盖的公司印章不是一次形成;正文与落款字体不同,不是出自同一字库,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2018年11月,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