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清理库存”上海打掉316个“套路贷”犯罪团伙

   日期:2018-12-02     作者:545    评论:    
核心提示:套路贷案件目前清理库存-上海打掉316个套路贷犯罪团伙,债务虚增比率最高达285倍新闻晨报晨报记者 吴艺璇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起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共打掉316个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7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仅今年以来,全市就打掉套
 

“套路贷”案件目前“清理库存”-上海打掉316个“套路贷”犯罪团伙,债务虚增比率最高达285倍

晨报记者 吴艺璇

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起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共打掉316个“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7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仅今年以来,全市就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130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7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5亿余元。

经过对侦办的数百起“套路贷”案件分析梳理,公安机关发现此类案件的犯罪活动主要发生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在公安机关2016年9月开展专项行动大力进行打击,以及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之后,此类案件得到了根本性的遏制,极大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2017年“套路贷”案件新发案已经降到了个位数(指犯罪行为发生在当年的案件);2018年截止目前没有新发案。上海警方表示,此类案件目前已经处于“清理库存”的良好形势之下。

借20万债务虚增至570万

俗称的“套路贷”指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由于此类犯罪活动具有“收益高、伪装强、复制快”的特点,曾一度比较猖獗。

在2016年12月闵行分局破获的以张晓峰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中,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元,却被犯罪团伙以“行规”为由要求签下金额高达50万元的借条。当拿到20万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费”、“手续费”为由强行拿走18万元,导致陆某实际得款仅2万元。之后因无力偿还张晓峰索要的50万元借款,陆某又被另一犯罪团伙以层层“转单平账”的方式,将债务虚增至570万元,犯罪团伙还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霸占被害人陆某的两套房产。

此案中,被害人陆某的债务在短时间内被虚增285倍,是迄今为止破获的“套路贷”案件中债务虚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张晓峰等犯罪人员最终被绳之以法,被害人陆某得以挽回经济损失。

全国推广“上海模式”

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预谋性,犯罪团伙在作案中会精心设计剧本,一步步诱使被害人签下虚高的借款文书,并且有目的地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抵押凭证”等对自己有利的所谓“证据”,使诈骗行为包装成看似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的甚至利用虚假诉讼,从而取得看似合法的债务权益。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却存在着没有先例可循、法律支撑不足、取证难度极大等不利因素。

面对各种实际困难,2016年7月,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打击了全国第一起“套路贷”案件。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就“套路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反复进行研商,为成功办理此案奠定了扎实基础,也为掀起一场针对“套路贷”案件的重拳整治拉开了帷幕。

2016年9月,上海市在全国各省市中率先组织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市公安局与检察、法院等职能机关就依法打击“套路贷”的认识达成一致。2017年10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在全国率先就“套路贷”案件的执法办案标准进行了统一。

目前,上海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形成了在全国予以推广的打击“套路贷”的“上海模式”。

下阶段,市公安局将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梳理举报线索,确保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活动。同时将持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力共建全市金融领域安防体系。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如需借款融资最好找具有金融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办理,切勿轻信非正规的所谓贷款公司,以免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一旦发现已经被骗,须及时向警方报案。

【新闻链接】

“套路贷”犯罪活动五步骤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进行照相,刻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所借款额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款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

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吴艺璇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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