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

   日期:2018-12-05     作者:867    评论:    
核心提示: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新闻晨报来源:综合浙江新闻客户端、钱江晚报等报道【最新消息】12月5日上午10点,钱报记者赶到黄政豪家所租住的小区,敲门很久都没人开,附近邻居说,他们家一大家人早上很早就走了。而住在对面的邻居表示,黄政豪他们家是凌晨两三点就收拾行李连夜搬家,中介一大早过来查看并
 

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

来源:综合浙江新闻客户端、钱江晚报等报道

【最新消息】

12月5日上午10点,钱报记者赶到黄政豪家所租住的小区,敲门很久都没人开,附近邻居说,他们家一大家人早上很早就走了。

而住在对面的邻居表示,黄政豪他们家是凌晨两三点就收拾行李连夜搬家,中介一大早过来查看并锁了门,里面的家具基本都是房东的。

最新消息:

【10:40】记者向乐清警方证实 男孩母亲确已被控制

12月5日上午9时32分,记者联系上男孩黄政豪的姑姑黄女士,她称自己很累:“我们一家人也是受害者,现在不想多说什么,公安会帮我们澄清的。”据黄女士透露,男孩母亲已被公安部门控制。

上午10时31分,记者向乐清警方求证,得知男孩母亲确已被控制。

【10:25】中介称,黄家连夜搬走,尾款尚未结清

12月5日上午10时10分,记者从振兴小区附近的一家中介处了解到,黄良义的出租房是和其妹妹一家合租的,他们从今年二月开始租住在这里,租期一年1.7万元。“但是他们说手头紧,才付给我1万元,现在连夜搬走,尾款都还没结清。”

【9:52】男孩全家连夜搬家

12月5日上午9点50分,记者赶到黄良义位于乐清市虹桥镇振兴小区的出租房,据邻居赵女士透露,凌晨两点多,黄良义一家人连夜搬家,现在屋子里只剩下洗衣机和冰箱,是原房东的。“他们租住在这里,还只有两个月。”

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

黄政豪所居住的出租房,目前大门紧闭。

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

黄政豪所居住的出租房。

12月5日上午9时32分,记者联系上男孩黄政豪的姑姑黄女士,她称自己很累:“我们一家人也是受害者,现在不想多说什么,公安会帮我们澄清的。”

【此前消息】

记者梳理采访疑点

随着黄政豪安全回到家中,乐清男孩走失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接连多日跟踪报道,记者梳理了12月4日采访过程中碰到的几个疑点。

疑点一

妈妈一天接受两次笔录

12月4日中午11时许,记者赶往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时,只见到黄政豪的父亲黄良义,当时,他已经四天没合眼。目光搜寻了一番,没见到孩子母亲。黄良义解释道,妻子在派出所里面做笔录。虽然心有疑惑,但为了尽快寻找孩子走失线索,记者没有太多顾虑。

12月4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黄良义位于乐清市虹桥镇振兴小区的出租房,只见楼下停了一辆警车。走进黄良义家里,他的妹妹示意记者安静,并悄悄说:“警察在给孩子妈妈做笔录。”

“又做笔录?”记者的心里不禁咯噔了一下。但是一想起黄良义在派出所说的一句“自从孩子走失后,老婆已经晕厥多次”,便没有继续深想了。

疑点二

孩子为什么要在虹桥中学下三轮车

在12月4日的采访中,黄政豪的姑姑一直重复一个问题:“我们家住振兴小区,为什么孩子坐三轮车的时候要从虹桥中学下车?”

黄政豪姑姑说,虽然虹桥中学和振兴小区的距离不远,但路线完全不同。

12月5日上午,一名参与救援的志愿者说:“如果有人‘教唆’,那就可以理解了。”

11月30日,温州乐清黄家人的至暗时刻。那天下午放学后,11岁的黄政豪再也没有回到家。当天17时58分,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里的时间。此后,这个孩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踪影”。

这些天里,整个温州,甚至整个浙江都在为这个孩子揪心,祈祷孩子平安归来。

今天(12月5日)凌晨1点50分,传来了好消息,黄政豪找到了!平安!

此前报道:温州11岁男孩找到了!平安!但“失联”其实是男孩家属故意制造的

温州“走失”男孩母亲被警方控制,全家已连夜搬离

“某位家属”的行为要不要担法律责任?

牵肠挂肚的男孩失踪事件原来是“某一位家属制造虚假警情”,且不说消费了大众的善良,该事件还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会资源,扰乱了公共秩序。

那么,这样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分析到——

首先,这类对于这类“故意制造”的定性和处罚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谎报警情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散布谣言或谎报警情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被拘留和罚款;若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已经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均需要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

本案中,根据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报,报警人为黄某的母亲陈女士,但经初步调查,此“失联”事件是黄某的某一位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事件原因、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公安初步公布的调查结果,暂且先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分析:

1,若查明报警人陈女士对该家属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知情,仍然谎报警情的,应当认定陈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若查明陈女士和该家属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警情,则两人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属个人所为,而陈女士不知情,她主观上确实认为儿子黄某已经失踪,则不应认定陈女士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陈女士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而这个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骗的方式让陈女士谎报警情的家属,则构成谎报警情行为,应当对该家属进行行政处罚。

 
标签: 人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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