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日期:2018-12-08     作者:656    评论:    
核心提示:12月6日上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涉农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为助力怀柔乡村振兴采取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发布保护农民权益等三个典型案例。据悉,2017年,怀柔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306件,其中涉农行政诉讼案件15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0件,涉农案件共计224件,占比73.20%
 12月6日上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涉农行政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为助力怀柔乡村振兴采取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发布保护农民权益等三个典型案例。

据悉,2017年,怀柔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306件,其中涉农行政诉讼案件15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0件,涉农案件共计224件,占比73.20%。

2018年截至11月底,怀柔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674件,其中涉农行政诉讼案件498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8件,涉农案件共计556件,占比82.49%。

从所涉行政机关来看,涉及乡镇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绿化局、环境保护局、民政局、水务局、农业局等。近两年,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涉农行政诉讼案件居多,占比93.37%。

从受理案件的类型来看,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为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赔偿及要求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要为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类案件。

从案件所涉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乡村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及农村经济管理等方面。

据悉,怀柔法院在处理涉农案件中,强化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从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不同层面和环节,全面开展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做好案件审理中及判后的释法明理及答疑工作,耐心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努力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据了解,从2017年6月开始,怀柔法院开展了“一村一法官”主题实践活动,百余名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下乡镇开展诉前调解、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服务1658次,用群众最熟悉的方式解决群众身边问题,实现了权益维护与纠纷化解同频共振。

为实现普法作用最大化,怀柔法院探索出将乡村普法宣传与该院“一村一法官”活动相结合的模式,通过以案释法等百姓听得明白的形式讲授农村日常法律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定,讲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村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干任何事先想到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也为乡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了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助力怀柔乡村振兴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案例一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案例

——原告周某要求撤销被告某镇政府对其作出的《关于周某申请事项的答复》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2日,原告周某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某镇政府提交《请求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被告某镇政府责令某村改正2009年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显违法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被告某镇政府收到该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原告周某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一、责令被告某镇政府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周某的申请作出答复。二、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某镇政府收到上述《行政判决书》后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2017年2月5日,被告某镇政府针对原告周某的申请,作出诉争的《答复》。原告周某对此仍不服,于2017年6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答复》。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时,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令改正的职权。本案中,被告某镇政府接到原告周某的申请后,理应认真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答复。但依据被告某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周某作出的诉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答复》时,其中依据了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欠妥。综上所述,被告某镇政府向原告周某作出的《答复》应予以撤销。最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被告某镇政府对原告周某作出上述《答复》。本案中,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起初被告镇政府未依法予以处理,故法院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申请进行答复。后被告镇政府虽进行了答复,但答复内容欠妥,且未实质解决村民提出的质疑,故本院又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答复,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案例

——原告李某要求撤销被告某局作出的

《责令改正决定书》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2001年4月24日成立了自然人独资企业某养殖公司,李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记载:经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07年进行奶牛养殖,现存栏成母牛400头,育成牛150头,产生的粪便在场内露天堆放,场内未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圈舍产生的养殖废水流入场区东侧自建化粪池,该养殖场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告李某对此表示认可并签字。

2017年12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李某进行调查询问,李某承认自己为养殖场的负责人。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其养殖场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违反了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被诉《责令改正决定书》。原告李某收到该《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自行关闭了涉案养殖场。

另查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30日下发怀政发[2016]68号《关于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涉案养殖场位于怀柔区水源八厂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18年3月26日,原告以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事实不清,主体错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责令改正决定书》。

法官说法:

本院审理后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本案中,原告李某经营的某养殖公司的部分养牛经营场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禁止养殖区域。被告对原告经营的某养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无不当。但被告依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对某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属认定违法行为的主体有误;其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经营养殖场欠妥。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本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

本案中,某养殖公司的养牛场地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告有权进行查处,被告虽然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其认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并非是本案原告某养殖公司,而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同时,被告作出被诉《责令改正决定书》适用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某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案例三

法院传真|北京怀柔法院发布涉农行诉情况 近两年乡镇政府被告超9成

依法支持违建拆除案例

——原告李某要求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村民。2006年,李某开始在其承租的该村老猪场南侧地块上建设砖混结构房屋。被告某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检查,李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开始建设涉案建筑,总建筑面积384.19平方米,建设用途为居住,主体已经完工。被告某镇政府认为原告所建房屋已构成违法建设,遂进行立案,并于立案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对李某本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李某自认该房屋系为解决住房问题,因村里地块有限,其应有的宅基地迟迟未能审批。该房屋自2006年开始建设,目前已经完工,建筑面积384.19平方米,但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某镇政府在与原告李某谈话过程中,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李某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责令李某限期改正。因李某未及时改正,被告某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发出《案件协查通知单》,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出具李某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证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关于李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内容为:经查,位于某镇某村老猪场南侧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84.19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被告某镇政府依据调查结果对原告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某限期将上述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因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李某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涉诉建筑物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李某未按该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涉诉建筑物持续存在,李某亦未按规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李某建设涉案建筑依法应当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手续而未取得,且所建建筑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故某镇政府认定李某所建建筑物属违法建设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被告接到举报后,依法予以立案,并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和勘验,且对于原告建房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向规划部门进行了核实,在确认原告行为违法之后,依法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并送达给原告,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行政法官对被告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被告在履行违建查处职责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各项程序,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行政审判依法支持了乡镇政府开展的违建查处工作,为怀柔乡村振兴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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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宣天

实习编辑/李易瞳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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