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对于在起诉后,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技巧,如何运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保全的方式及时间、地点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方式。财产保全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但如果在起诉前提出,申请人是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并且应该向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法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2、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
3、先予执行适用于3类案件
(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作为交通事故中追索医疗费的,是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生活实例中的夏某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
4、申请财产保全要准确。
如果不能确定自己能胜诉的情况下,对保全措施一定慎重,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由申请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