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暴被判拘役3个月赔偿2万元 法官:家暴被害人应积极维权

   日期:2018-12-12     作者:656    评论:    
核心提示:男子家暴被判拘役3个月赔偿2万元 法官:家暴被害人应积极维权法制日报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马乐法庭上,原告席上坐着妻子,被告席上坐着丈夫,这不是一起离婚案件,而是一起刑事案件。12月1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首例涉家暴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因为对妻子张某
 

男子家暴被判拘役3个月赔偿2万元 法官:家暴被害人应积极维权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马乐

男子家暴被判拘役3个月赔偿2万元 法官:家暴被害人应积极维权

法庭上,原告席上坐着妻子,被告席上坐着丈夫,这不是一起离婚案件,而是一起刑事案件。12月1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首例涉家暴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因为对妻子张某实施家暴,被判犯故意伤害罪。

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

周某与张某系夫妻,2016年12月30日,周某饮酒后因怀疑张某有外遇,遂于当日凌晨4时许将正在单位值班的张某叫回住处进行殴打。

殴打后,周某将张某带至她的工作单位,并称是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之后,张某到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医治,同时报案。医院诊断结果为张某面颈部及躯干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腰椎右侧横突、第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治疗完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检察机关对施暴者提起公诉

离婚对张某来说仅仅是维权的开始,今年6月5日,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周某索赔12万余元。

庭审中,周某虽承认施暴,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损失愿适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双方发生纠纷与平时日常生活中所积累的矛盾分不开。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家暴不是家务事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随着2016年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但很多被害人还是会有所顾虑,敢于维权和愿意维权的被害人中,大部分人缺少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法律常识。

法官建议,在遇到的家暴时,可以向亲友、社区或妇联求助,受伤要及时拍下照片,并去医院就诊。对于情节严重的家暴,要迅速拨打“110”报警,索取报警回执,配合警察做好相关笔录,向派出所或指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同时,家庭暴力现场的物证,与其相关的病历、照片、视频、相关日记,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记录与证明等,都可以作为维权索赔时的有力证据。

法官提醒,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人一定要鼓起勇气,像本案中的张某一样依法维权。

编辑:杜洋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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