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日期:2018-12-12     作者:766    评论:    
核心提示: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庭审现场公益诉讼人出庭支持公诉现场旁听人员本网讯(通讯员 童文 谭亚兰 李昱)12月10日,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追回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恩施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
 

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公益诉讼人出庭支持公诉

恩施市首例涉及退耕还林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现场旁听人员

本网讯(通讯员 童文 谭亚兰 李昱)12月10日,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市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追回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恩施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恩施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市林业局对黄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粮食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同年6月13日,该院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2月8日,恩施市崔家坝镇人民政府与黄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水田坝村原茶场处一千亩土地租赁给黄某,该土地包含在恩施市人民政府1984年8月20日颁发给白云观乡政府的自留山证的土地范围内。2002年3月10日,恩施市崔家坝镇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业站负责崔家坝镇的退耕还林具体工作,向某某为林业站负责人、苏某某、陈某某为林业站工作人员,三人在明知黄某租赁的土地是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审查职责,违规将其纳入崔家坝镇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规划,并对该土地进行退耕还林设计、验收,致使黄某自2002年至2014年期间,冒领国家退耕还林现金、粮食补助共计人民币1742015.5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7月18日,该院向该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黄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9月18日,该市林业局作出回复,称其已组织工作专班,对黄某进行询问、宣传相关政策,并于8月2日对黄某进行催告,责令黄某退回违规冒领的国家退耕还林现金、粮食补助,但经多次催告,黄某拒绝退回。至起诉前,黄某仍未退回上述款项。10月8日,该院依法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恩施市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恩施市林业局对黄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粮食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责令恩施市林业局对黄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粮食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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