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

   日期:2018-12-13     作者:656    评论:    
核心提示: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少白头的四眼妹很多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都会犯这样的错误,在写诉讼请求的时候,会把要求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列入进来,这是时候,仲裁人员会告知当事人这样的诉讼请求仲裁是裁决不了的,有些当事人会说《仲裁法》明明规定社会保险在受理范围之内,怎么实际操作就是不行呢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

 
少白头的四眼妹

很多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都会犯这样的错误,在写诉讼请求的时候,会把要求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列入进来,这是时候,仲裁人员会告知当事人这样的诉讼请求仲裁是裁决不了的,有些当事人会说《仲裁法》明明规定社会保险在受理范围之内,怎么实际操作就是不行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

一、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

其中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是一个狭义的范畴,具体解释在如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这一条,可以做这样的解释:《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最高法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劳动仲裁相关知识点(三):劳动仲裁和社会保险

这样就明确了发生哪种社会保险争议时,哪个机构会受理。

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您带来帮助。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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