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法律规定是否是这样呢?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父亲生前欠债,债主起诉儿子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案情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天有不测风云,不料,刘某突因意外身亡。多名债权人为了讨回债务一纸诉状将刘某的儿子等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替父还债。
庭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经审理查明,刘某生前并无任何财产,其继承人也当庭表明若有财产,主动放弃继承,故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大司哥提醒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完全是这样,只有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继承人未继承遗产的,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如此类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依法列明被告,不要受习惯、俗语等影响,以免少走弯路,同样也能避免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