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遵义市凤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周某、邹某和练某四名90后男子为被告人钟某“讨债”非法拘禁一案,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邹某、练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钟某与四人系朋友关系。今年3月19日,周某在凤冈县城某足浴城遇见了“老朋友”钟某。俩人在闲谈过程中,钟某提到与苟某相约到德江县打假牌一事,因打假牌被发现,钟某和苟某共向对方赌博人员退赔赌资12万余元,俩人就如何分摊退赔赌资等问题协商未果。
在足浴城消费结束后,钟某便邀约周某一同前去讨债。周某答应与钟某同去,并电话联系了邹某、练某二人一同前往。当日19时许,周某、邹某和练某在钟某的带领下驾车前往寻找苟某并商讨还债事宜。因再次协商未果,周某、邹某和练某便将苟某控制在钟某驾驶的小轿车内,并驾驶到凤冈县龙泉镇西山村进行威胁殴打,逼迫苟某还钱。
当天晚上12时许,钟某等人回到凤冈县城,邹某、练某二人因有事提前下车离开,由邹某的另外一个朋友杨某接替二人继续对苟某进行殴打威胁。
钟某、周某和杨某将苟某带至湄潭县某酒店、杭瑞高速湄潭服务区、凤冈县花坪镇彰教工业园区等地继续进行威胁殴打,并逼迫苟某在其一张五万元的欠条上签名捺印后,于次日9时许将苟某带回凤冈县城放其离开。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钟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邀约周某、邹某、练某、杨某等人对苟某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上述五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苟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苟某的谅解。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惩治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凤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