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贵州对120名责任人问责 党纪处分25人

   日期:2018-12-28     作者:656    评论:    
核心提示:中央环保督察:贵州对120名责任人问责 党纪处分25人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贵州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对120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给予党纪处分25人、政务处分61人、诫勉谈话37人、组织处理3人、移交司法机关6人;同时,责令43个责任
 

中央环保督察:贵州对120名责任人问责 党纪处分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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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贵州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对120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给予党纪处分25人、政务处分61人、诫勉谈话37人、组织处理3人、移交司法机关6人;同时,责令43个责任单位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并督促整改。

中央环保督察:贵州对120名责任人问责 党纪处分25人

资料图:贵阳市观山湖区出现大雾天气。 中新社记者 贺俊怡 摄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贵州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反馈会当天即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省纪委省监委牵头成立责任追究组,督促各地相应成立责任追究机构等,严格按照“实事求是、时人时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11个移交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以责任追究倒逼履责尽责和督察整改,坚决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截至目前,根据查明事实,对120名责任人员(厅级干部21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8人)进行了问责处理,给予党纪处分25人、政务处分61人(其中6人党政纪双处分)、诫勉谈话37人、组织处理3人、移交司法机关6人(已相应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责令43个责任单位(厅局级单位6个,县处级单位37个)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并督促整改。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问题。威宁县、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威宁县城规划用地突破草海保护区用地红线,威宁县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违规审批项目;威宁县对环境保护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督促整改不到位,草海流域铅锌冶炼废渣存在较大环境隐患,部分城镇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自然保护区,对草海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张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其它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省住建厅原正厅级干部伍祥华(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省农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兴友(时任毕节市委副书记、威宁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威宁县委副书记、县长,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主任陈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冯兴忠(时任威宁县委副书记、草海管理局党委书记)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7名县处级干部、3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对1名乡科级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省住建厅向省政府,威宁县委、县政府向毕节市委、市政府,草海保护区管委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二、贵州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问题。贵州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规划确定目标任务未完成;铜仁市第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滞后,造成万山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超库容堆存生活垃圾,大量垃圾渗滤液得不到及时处理,环境风险突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省住建厅原正厅级干部伍祥华(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陈维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铜仁市副市长杨德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它问题合并处理);对铜仁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夏虹(时任铜仁市副市长)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乡科级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省住建厅和铜仁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部分重点流域和湖库违法违规网箱养殖问题突出,水体污染加重问题。贵州重点流域和湖库违法违规网箱养殖问题突出,有关水体污染加重。乌江、珠江、清水江等重点流域库区超规划实施网箱养殖;全省无证养殖情况普遍等。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农委党组书记、主任袁家榆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农委原党组成员、原副主任黄晓,原总畜牧师瓦庆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它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省农委原总畜牧师龙鳌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与其它问题合并处理);对黔东南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潘亮(时任黔东南州副州长)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县处级干部、11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2名县处级干部、4名乡科级干部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省农委和黔东南州政府向省政府,20个涉及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贵阳市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南明河污染严重问题。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不到位,未按期完成《贵阳市南明河城区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目标要求,南明河流域改茶大沟、杨柳大沟、双龙经济开发区等多处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雨污不分等,导致生活污水直排南明河造成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要求,给予省民政厅副厅长刘玉海(时任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贵阳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国玺(时任贵阳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贵阳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熊国玺政务记过处分;对花溪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赵代刚进行诫勉谈话;对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建春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县处级干部分别给予了政务处分,2名县处级干部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贵阳市政府向省政府,6个相关区政府向贵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贵阳市部分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突出问题。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建问题突出,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清理不及时,阿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堆存固体废弃物等。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省民政厅副厅长刘玉海(时任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贵阳市水务局、两湖一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左章超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两湖一库管理局调研员葛永平(时任两湖一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政务记过处分;对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凡(时任观山湖区区委常委、观山湖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清镇市委书记李瑞(时任清镇市委副书记、市长)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县处级干部、7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了政务处分,3名县处级干部、2名乡科级干部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贵阳市政府向省政府,3个相关区市政府向贵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铜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环境风险问题突出问题。铜仁市历史遗留汞渣库渗滤液处理不规范,汞污染治理项目滞后,部分渣库超库容堆存,环境风险突出;大部分现有锰渣库没有采取防渗措施,且部分渣库距离河流较近,环境风险较大;松桃县对锰渣环境污染和风险问题重视不够,相关整治工作推进不力;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铜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明进行诫勉谈话;对铜仁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长肖洪(时任铜仁市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对铜仁市副市长邱祯国进行诫勉谈话;对铜仁市副市长胡洪成进行提醒谈话;对铜仁市政协副主席、松桃县委书记冉晓东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铜仁市政府秘书长吴洋富(时任松桃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铜仁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李明刚(时任铜仁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县处级干部、2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同时,责成铜仁市政府向省政府,松桃县委、县政府向铜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黔南州瓮安河水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瓮安县未完成瓮安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瓮安县政府对瓮安河总磷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并在此情况下仍招商引资建设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大型磷化工项目,加之监管不力,导致未批先建、厂区渗漏和总磷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黔南州委常委、瓮安县委书记张文强进行诫勉谈话;对瓮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桂林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县处级干部、2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政务处分。同时责成瓮安县委、县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遵义市有关区制定实施妨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问题。原遵义县政府(现播州区)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包揽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协议妨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同时企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长期存在;新蒲新区2013年11月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制定妨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等。根据相关规定,对遵义市委常委、新蒲新区党工委书记张继勇进行诫勉谈话;对新蒲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路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贵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金融部总经理陈光强(时任遵义县政府县长)党内警告处分;对遵义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骆亚(时任遵义县政府副县长)进行诫勉谈话。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纪处分,1名科级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责成遵义县(现播州区)政府向遵义市政府,新蒲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遵义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九、毕节市赫章县20多万吨生活垃圾违法堆存,严重污染环境问题。赫章县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置工作重视不足,推进不力,赫章县城乡规划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导致赫章县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污染问题突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毕节市水务局党组书记潘智(时任赫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县处级干部、2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同时,责成赫章县政府向毕节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黔南州都匀市违法在环境敏感区建设风电项目问题。都匀市政府超越职权调整螺丝壳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在螺丝壳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螺丝壳风电场项目(同时位于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范围),且在施工中影响了周边生态环境,部分植被被破坏,虽进行修复,但进展缓慢。根据相关要求,给予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胜军(时任都匀市政府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县处级干部、3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同时,责成都匀市政府向黔南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十一、黔南州惠水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降低处罚标准问题。惠水县政府先后召开专题会议,责成县公安局撤销多起故意毁坏或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转由县林业局实施行政处罚,直接干预严厉打击滥采滥伐行为;虽实施了整改并责成县纪委对部分人员进行立案审查,但未对违法作出决策的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追责。根据相关要求,给予惠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文旭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黔南职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元(时任惠水县政府副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县处级干部、7名乡科级干部分别给予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同时,责成惠水县政府向黔南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标签: 人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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