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日期:2019-01-25     评论:    
核心提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12月23日,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12月23日,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进一步。

对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免税的规定。国务院方面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减免税,消费税、车船税相关制度已作安排;同时,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属于阶段性政策,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上升为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实行一次性征收。根据草案二审稿,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中增加“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同时,对于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草案二审稿明确,“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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