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日期:2019-03-07     评论:    
核心提示:2月21日,记者从潍坊市交通局获悉,《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2018年市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已经市政

2月21日,记者从潍坊市交通局获悉,《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2018年市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潍坊市城市公交的发展原则、部门职责、财政保障、路网与智能化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办法》对潍坊市城市公交发展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车辆和设施装备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网络。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应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交通枢纽及大型公共场所

应规划公共交通设施

《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征求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且具备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场所规划建设时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同时,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不得转让、出租

《办法》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关于公交车线路调整、站点变更,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运营服务方面,《办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乘人员管理及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的规范、运营车辆管理、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均作出了详细要求。

公共交通企业

可对携带物品安全检查

在运营安全方面,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乘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鲁晚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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