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游泳馆前店主拿出合同 会员服务应由现任店主负责

   日期:2019-03-09     评论:    
核心提示:齐鲁晚报3月7日讯(记者 戚云雷 实习生 汪静宜) 7日,本报报道了槐荫区发祥巷小区海顺婴幼儿游泳馆关门,导致多名市民无处退卡

齐鲁晚报3月7日讯(记者 戚云雷 实习生 汪静宜) 7日,本报报道了槐荫区发祥巷小区海顺婴幼儿游泳馆关门,导致多名市民无处退卡一事。当日,游泳馆的前任店主张女士回应称,她在转让游泳馆时已在合同里约定,现任店主李女士接手后要继续完成她所办会员的后续服务,因此退卡事宜也应由李女士负责。

据张女士介绍,她是2018年5月接手的游泳馆。接手后经营得不错,但因为自己还有一家超市,两边忙不过来,所以干了5个月后,打算把店面转让出去。游泳馆的会员李女士找到她,打算接手经营。张女士说,当时她和李女士签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了李女士在接手后要继续为老会员提供服务。

记者在张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看到,第三条确实有明确规定:“乙方接手后继续完成2018年10月20日前甲方所办会员的后续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附加条款另提到,“2018年10月20日前所有欠款(除所有会员服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会员服务就是游泳,但现在游泳馆单方面终止了服务,会员肯定是要退卡。”张女士认为,现在的老会员有不少是在她接手前就办了卡的,在转让时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会员的一切服务都由接手的李女士负责,和她没有关系。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既然前任店主和现任店主有这么一个特殊约定,现任店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老会员也应该向现任店主来主张权利。王建华说,消费者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日常途径如去游泳馆消费,如果要诉讼的话,老会员仍要起诉前任店主,因为老会员是和前任店主之前有合同关系,同时也要把现任店主附带起诉,因为前后两任店主之间有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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