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拆除涉嫌违法楼顶大型广告牌。(资料片)齐鲁晚报记者 陈文进 摄
齐鲁晚报讯(记者 刘雅菲)10日,《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管做了进一步规范,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等区域,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则鼓励自主性、原创性。
护城河沿岸
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并不是设置在哪里都可以。如果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的情形,就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国家机关、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等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同时,《条例》还规定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广告版面或者画面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申请符合规定
九个工作日内发证
《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办理,对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自受理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撤回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店铺有多个临街立面
每个立面都可设牌匾
牌匾标识既是一家店铺的门面,也能串联起一条街道、一个城市的形象。《条例》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如果超出建筑物顶部、裙房顶部或者坡屋顶屋檐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每个店招牌匾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每个楼宇标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鼓励牌匾标识风格造型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牌匾标识的精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