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专项整治小区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

   日期:2019-05-15     评论:    
核心提示:目前德州正在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及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并且出台相关文件,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目前德州正在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及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并且出台相关文件,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改任务,并建立起完善可行的幼儿园配建、移交、管理机制;2019年5月底前确保完成无证幼儿园整治任务,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包含以下内容:

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制定补救措施。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达不到3000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将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及时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附提交相关文件说明:

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在住房建设(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许可。由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省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省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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