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中村改造细则征民意 无证房屋认定面积最高不超260平方米

   日期:2019-06-02     评论:    
核心提示:齐鲁晚报5月27日讯(记者 孙慧丽) 5月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以下简称

齐鲁晚报5月27日讯(记者 孙慧丽) 5月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细则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济南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城中村改造村推行两种安置方式,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记者了解到,细则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辖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村庄改造。其他区县可参照该细则制定相应政策。

细则中指出,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其中,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有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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