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千万过户费该谁交”追踪:莒南法院已赴临沂了解情况

   日期:2019-06-18     评论:    
核心提示:莒南法院相关人员已赴临沂了解情况。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邱明 摄 齐鲁晚报临沂6月10日讯(记者 邱明 许建立) 6月10日,齐

莒南法院相关人员已赴临沂了解情况。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邱明 摄 

齐鲁晚报临沂6月10日讯(记者 邱明 许建立) 6月10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报道了临沂伊亲传媒公司七千万元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买地,办理过户中却还要替被执行方(卖方)多掏一千万元的“过户费”一事。该事一经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10日,莒南县人民法院称,相关法官已前往临沂了解此事,下一步或将与当时企业沟通。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将持续关注。

6月10日14时30分,记者再次来到莒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沟通,记者终于获准进入办公区就此事进行采访。

据该法院接待人员表示,相关稿件见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但院领导去了临沂开会,相关法官也前往临沂了解过户费用等相关情况,也可能会与当事企业沟通,暂时无法给记者有关答复。该接待人员还表示,如果有进展或答复,会及时通报。

截至当日16时20分发稿时,临沂伊亲传媒负责人尚未接到任何方面的电话或沟通。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莒南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对于交易过程中的税费问题,记者查看了其从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的拍卖公告和须知,发现以2018年10月20日拍卖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公告及须知为时间界限,有关过户税费承担方的表述出现了微妙变化。而这宗拍卖正是伊亲传媒拍得并提出异议的地块。

在此前(包含10月20日)的拍卖项目,其拍卖公告和须知在表述上前后矛盾,前者是“由买受人承担”,而后者是“由双方各自承担”。但之后的拍卖项目,拍卖须知中的“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度修改为“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表述更加统一,更加明确。

延伸阅读

各地司法拍卖规定各不同

网络司法拍卖中涉税费问题,其他地方法院是怎么做的?

记者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站上查询到山东170余宗没有采取“一刀切”处理的司法拍卖。经过梳理,这些济南、青岛、潍坊、泰安、烟台等省内案例发现,虽然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在个别词句表述上有所区别,但都进行了合理变通,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或“由买受人承担(或由双方各自承担)”,或采取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

比如,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20宗拍卖的公告和须知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其应承担的税费,但需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持发票从拍卖价款中扣减,逾期由买受人垫付并向被垫付人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多则拍卖公告中也写明: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税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之下,法定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的方式更具体、更明确,规避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于“一刀切”,有的处置单位也作了详细说明。例如浙江一家企业管理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在销售、过户、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无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谁承担,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一旦参加拍卖即视为其自愿支付并最终承担该等费用。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建立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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