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统一适用应建立法官同质化法律思维

   日期:2019-09-08     评论:    
核心提示:法律统一适用是公平正义的最佳注解,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好途径。特别是在权、责、利、效四位一体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类案类判,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加
 法律统一适用是公平正义的最佳注解,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最好途径。特别是在“权、责、利、效”四位一体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类案类判”,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研究 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研讨会,发布该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北京一中院五位审判业务专家及与会嘉宾,结合各领域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应加快推动各领域法律统一适用”“法官自由裁量与统一适用并不冲突”“建立同质化法律思维”等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推动各领域法律统一适用

“破产程序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程序复杂多样,在案件受理审查、破产债权确认、挽救价值判断、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等环节均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分歧。”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邹明宇指出,不同法官对于破产案件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存在差异,破产法领域产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复杂,破产审判仍面临较多的非市场化因素,一些案件在管理人选任、破产财产处置、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等方面还存在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

邹明宇称,针对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法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为我国破产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统一破产法律适用有助于推进破产审判规则体系的完善,有助于加快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进程,有助于实现破产法调整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有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北京一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江伟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谈到,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院庭长在法律统一适用中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权方式和思路均面临改变。在法律统一适用的实现路径中,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江伟认为,应当进一步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质量和规范性,细化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会前准备、类案指引等制度性规定;要发挥调研对法律统一适用中的功能作用,抓住真问题,切实提升调研选题的指向性,注重发挥调研结果对辖区法院的指导性;院庭长要用好监督管理权,切实做到有的放矢,从以上三个方面进一步发挥法律统一适用在刑事审判领域的功能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统一适用的调和剂

自由裁量是指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根据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在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作出裁判的过程。与会专家指出,自由裁量是源自客观的,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过程,判决和裁定是自由裁量的结果,法律规则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丰富性,决定了法官必须通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才能最大程度努力实现个案司法公正。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认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都客观存在,并且二者有各自的领域和范围,都有自己的相对边界;自由裁量权彰显的领域,一般也是法律统一适用谦抑的地方,自由裁量和法律统一适用虽然有各自的范围,但这一范围上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统一适用刚性的内在缓和,统一法律适用是对自由裁量权任性(恣意)的外部约束;法律条文带有天然的滞后性和僵化性特征,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应当允许法官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丁宇翔同时指出,为了避免法官产生恣意,应当加强法律适用统一,允许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确保相似案件相近处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统一于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中必须将案件事实描述到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相符的轨道上来,也必须将法律规定的规范内容解释到契合本案具体事实的轨道上来。

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研部主任胡建淼在研讨会上指出,执法和司法是法律适用统一的过程,要着重解决规范与事实、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并不排斥裁判的差异性,要注意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裁判规则体系是统一适用的助推器

关于裁判规则体系,专家认为,这是保障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一种努力从法律的内部知识体系来构建法律秩序整体稳定性的前提,法官只有具备同质化法律思维,依托裁判规则体系,才能进一步深化法律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统一适用。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赵锋重点围绕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行政审理思路的差异、审判理念的冲突分析了同质化法律思维在法律统一适用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民行交叉案件中的冲突,有的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有的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有的则体现在对行为合法性的最终评价方面。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法律所赋予的独立行使的公权力;法官个体受阅历、学识、教育背景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也会产生差异。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冲突的解决主要包括:程序主导及责任原则、效力分级原则、区分处理原则。应当坚持同质化法律思维,求同存异,加强与上级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沟通协商,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北京一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高春乾认为,裁判规则是指在司法裁判中用于解决类案争议问题的规则,是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则的具体化、明晰化、确定化。裁判规则与个案裁判要旨又有不同,裁判规则是裁判要旨的系统化整理,普适性更强。分析健全完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法官重复进行法律解释,减少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还能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将隐性的审判经验进行逻辑化,生成裁判规则,提高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并可以有效确保裁判标准的延续性,避免了审判经验的人身属性,同时有效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裁判规则越明确,法官出现故意枉法裁判的几率也越小。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只有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讲的是类案应当遵循相同的判案规则,而不是追求裁判结果的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谈到,法律统一适用研究主要包含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实践中要更加注重对法律解释方法、裁判规则的研究,在法律解释、裁判规则检索之后再考虑法律漏洞的填补。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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