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只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排除。那么,在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应该如何排除呢?法院会如何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 10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 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非法证据排除,有义务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0 条规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