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9-09-09     评论:    
核心提示: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合同的订立涉及劳动者的重大权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 自从2008年起,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合同的订立涉及劳动者的重大权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 自从2008年起,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笔者经常接到一些劳动者的咨询,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到时单位说是劳动者拒绝签订的怎么办?可能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谁不愿意签订的,到时劳动部门或法院该采信哪一方的主张呢?这种担心其实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质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下面小编来和大家说说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两款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有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在整个用工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上面的法律分析就知道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推定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大可不必担心。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银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原告已经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仲裁裁决书上确定的各项费用。

被告何某青答辩称,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被告何某青入职后,原告主张已经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以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对此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认为入职申请表已经注明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并已告知被告,主张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入职申请表最后一页虽然注有被告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作期限等,但该页抬头署明“以下仅供公司填写”而且没有被告签名确认,原告也未能证明已经将前述内容告知被告,更不能证明填写的时间,对此,被告亦表示没有见过此页的内容,所以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两倍工资。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某市银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被告何某青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5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某市银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某青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原告支付何某青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万元之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并且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何某青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的,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

退一步讲,根据刚才上面的法律分析,如果确实是被告何某青拒绝签订的,原告应当终止用工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继续建立用工关系的,仍应当承担二倍工资。需要注意的,在主张二倍工资权益时,时应当表明请求的是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因为总计支付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部分不能再主张了,否则成三倍工资了。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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