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老百姓都以为检察院
只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地方
(以前更多的认为是查处贪官的地方)
真的是这样吗?正解来了
其实检察院里有一个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部门,大家平时习惯称“民事行政检察部”,这里可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职能的半边天——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所在。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机构改革后被正式确定为第五检察部。这个部门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搬好小板凳,来听课了)
今天,我们先来解开它的第一个职能
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或者说监督范围有以下四大类:
四大职能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四、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具体说,哪些事情可以申请监督呢?
法条链接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请
注
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后,法院没有依法受理,或者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需要持以下材料到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作出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