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总结)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例1: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被告。
★例2: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关:以派出机关为被告(如街道办事处)。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7.共同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共同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8.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9.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看名义(即看盖的是哪个部门的公章),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找上级。
10.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诉讼被告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没权或幅度越权、种类越权)。
★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复议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但有例外,种类越权时被申请人为所属机关。
11.开发区管理机构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2)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职能部门不能作被告)。
★(3)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作被告。
12.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13.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的确立:
★(1)复议改变(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行为结果),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复议维持(审过且结果没变),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列为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未实质审理过),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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