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的概念不能混淆
“上诉请求”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请求依法纠正的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权利,以及请求法院做出具体判决的要求,或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
第二,“上诉请求”可以增加、变更,但对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案件的二审是对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所以,“上诉请求”可以增加、变更,但是对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例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果是“请求改判”,上诉期间又变更为“请求发回更审”是可以的,这都属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请求依法纠正的请求,但如果变更为一审审理以外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第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但经调解不能达到一致法院会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二审中,不管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原因,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只有一种情形,即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情形。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