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以下情形,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予(不再)受理: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项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符、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