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被征收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有承包地,并且有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作为农民对该承包地享有合法的经营使用权,包括在该承包地上进行耕种,被征收人种植有苹果树、梨树等经济作物,但当地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局却未经合理安置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没有任何征兆,织织人员将将承包地上的种植物进行了铲除、毁坏,并将土地围了起来。
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过正当合法程序即实施的强占毁坏行为,是对承包户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经过一系列程序的运作,调查,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局行为违法的判决。
但城市管理局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其上诉的判决。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局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履行土地征收职责的主体是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到本案,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还未启动,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局在没有任何职权依据的情况下就实施了违法强占的行为,是对合法征收程序的严重破坏。
其次,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毫无疑问,本案的二单位没有强制执行权,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单位强制拆除并强占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再次,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是具体实施毁坏并强占行为的主体,而城市管理局在外围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持,二单位相互配合,虽分工不同,实则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也正是因为城市管理局的配合行为,使得街道办事处能顺利实施前述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是典型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未征收未安置补偿即先行强拆强占的违法行为。二单位预先实施的违法行为,一味地以追求结果而忽略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其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极不负责的表现,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依法行政的守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