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向镇政府索赔二百多万,法院依法受理
——成都市浦江县成佳镇政府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蒲江县成佳镇同心村王鸿的行政赔偿起诉。
因为2019年3月11日被告蒲江县成佳镇人民政府,对王鸿正在进行软装修的进行强制拆除,王鸿所有的工具及其材料、设施等被砸毁。王鸿一家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王鸿怀孕的妻子在强制拆迁中流产,双方被迫离婚。
在北戴河新区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朱以山的指导下,王鸿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川018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蒲江县成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鸿在蒲江县成佳镇同心村2组修建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王鸿这次向成佳镇政府索赔2,320,900元,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王鸿的起诉,案号是:(2020)0183行赔初1号。
我们希望,邛崃市人民法院能够像审理确认行政违法那样,依法及时地审理这一案件,从而有效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王鸿,男,汉族,农民,1977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31197701135015,现住:四川省蒲江县成佳镇同心村二组51号,电话:18086834448。
被告:蒲江县成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余波,住所地:蒲江县成佳镇东升街2号,电话:(028)88651212。
诉讼请求:
一、被告给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20,900元。
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每月12万元,直到赔偿了房屋损失为止。
三、被告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给原告房屋内的物品损失50万元。
四、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五、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1日,被告对原告正在进行软装修的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工具及其材料、设施等被砸毁。
在强拆前夕和过程中,原告的妻子被被告指派的人员殴打,导致流产,并和原告离婚。
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川018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蒲江县成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鸿在蒲江县成佳镇同心村2组修建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参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给原告赔偿:房屋价值的补偿,设备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2019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挂号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号码为XA47983556651,经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系统查询,被告已经于2019年12月23日15时34分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但是,至今已经两多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被告至今没有做出任何决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赔偿判决。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邛崃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川018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号码为XA47983556651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一份。
4、号码为XA47983556651挂号信函经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
5、被告应当赔偿的财产明细表一份。
6、原告被拆毁房屋的有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