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简化行政手续的考虑,现在工商部门对于公司的注销采取宽松态度。
即只要股东同意注销,并在工商部门就债权债务问题作出承诺,原则上均可以实现公司的快速简易注销。
但这样做的遗留问题便是,股东恶意隐瞒存在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公司主张权利。实践中,债权人只能找公司的股东负责。但起诉公司的股东,怎么做才能得到支持?
01
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并由B公司进行了连带担保。后因为A公司未能正常还款,银行便去法院起诉。
银行此时才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无奈,银行只得起诉了B公司的两个股东甲和乙。
诉讼请求是:要求甲和乙对A公司拖欠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和乙在注销B公司的过程中,隐瞒债务,存在过错,应对B公司的债务负责。但该种过错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违约责任,所以银行的请求不能支持。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因为甲和乙犯了错,错误地注销了B公司。现在B公司已经死了,不可能再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了。
但是因为是甲和乙的错误,所以得由甲和乙来负责,那么要怎么负责呢?应该怎么打官司,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02
李某经营一家机械公司,出售给红色公司一批贵重设备,价值千万元。
货款还没有收齐全,红色公司便被注销了。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李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了红色公司的两个股东,要求两个股东对红色公司拖欠自己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即向自己赔偿。
法院认为,红色公司的股东注销公司存有过错,侵害了李某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故判决股东赔偿。
该种判决最为多见。公司的股东因为过错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主张原有权利的,股东需要对债权人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发现欠债的公司被注销了,应该立即将该公司的全部股东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在诉讼请求的选择上,一定要是要求股东对自己进行赔偿,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03
虽然法院给出了具体的路径指引,即转而走侵权纠纷的道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实际上,要求股东向自己进行赔偿,对于债权人而言,不光需要举证债权本身的真实合法,还需要举证证明股东的过错行为,等于是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试想一下,股东犯了错,恶意注销了公司,却要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去举证证明,是不是不太公平?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而言,是不是可以考虑,将股东的侵权责任与原公司的合同责任竞合?
即,债权人依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打官司,法院只要审理查明债权真实存在,判决由股东代为承担债务即可。
总不能因为一些人的恶意注销,让债权人加重证明责任,也让法院又得多审理一项争议事项吧!
举例而言。一公司拖欠二公司100万元货款,小李和小王两个股东将一公司注销了。二公司按照现在法院做法,得起诉要求小李和小王赔偿自己的损失100万,证据除了货款,还得有小李和小王注销公司的过错。
如果,二公司直接起诉小李和小王,要求二人支付自己货款100万,是不是会更方便?
当然,如果是非金钱债务的诉讼请求,那么该走赔偿的路子还是要走的。
打官司,本来就应当尽量简化步骤。过于纠结法律本身的逻辑,只会让老百姓越来越看不懂。实惠、简单、容易操作,才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