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学习本原则,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程序违法所产生法律后果的规定,具体如下:
1、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刑诉法》--56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57条)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 违反回避制度的。
(3)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依据<高法解释>第350条。
4、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依据<高法解释>第349条。
5、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或者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1条。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
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来进行(即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