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阶段,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审查后,会作出一个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裁定,可以提出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救济。有关复议申请的提出及二审法院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复议主体: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
2、申请复议期限:10天,自裁定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审查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上一级法院。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复议申请提交材料: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采取司法措施即冻结等执行措施等与复议有关的证据;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人签名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确认书。如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所函或援助函、委托书、执业证等。
5、接受材料递交的法院,在实际中有两种安排:第一,交给一审法院立案庭(现在一般叫诉讼服务中心)或经办庭。由一审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再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上级法院;第二,交给二审法院立案庭。由二审法院立案庭调取一审法院卷宗材料,将材料收集全后,移交承办法官。
6、审查方式:第一,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第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第三,如果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听证。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7、听证传唤: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当事人到场调查案情的,可以合法传唤复议申请人
8、不参加或退出听证后果的承担。复议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9、二审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情形:第一、维持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撤销或者变更异: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第三、发回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四、发回重新审查: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五、发回重新作出裁定: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但错误适用了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规定。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救济措施的区别: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处理。第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对裁定不服,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或另案起诉处理。
10、发回重新审查的限制。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再次申请复议的,二审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