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本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检察机关不能用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使用何种形式。
因此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检察监督存在手段缺乏的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检察意见的方式,向法院指出裁定中的错误,法院予以采纳,是个相当好的成功例子。
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不能使用抗诉手段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检察意见或其他的形式进行监督。
来源:悟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