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玩忽职守罪想到的一些事情

   日期:2020-04-14     评论:    
核心提示:文:小才有人说,最近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一个罪名: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位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里面,属于渎职罪的一种。那玩忽职守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玩忽职守罪的追责程序又该如何启动呢?首先说说玩忽职守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文:小才

有人说,最近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一个罪名: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位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里面,属于渎职罪的一种。

那玩忽职守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玩忽职守罪的追责程序又该如何启动呢?

从玩忽职守罪想到的一些事情

首先说说玩忽职守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底怎样才叫做玩忽职守呢?从字面上了解,所谓玩忽职守意思是工作疏忽,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而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害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玩忽职守主要由过失构成,当然也包含因主观原因导致的故意犯罪情况。

从《刑法》397条的表述来看,本罪犯罪主体只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法条表述来看,本罪并没有重大过失的表述,因此只需要一般过失即可,只要其在主观上存在一般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第397规定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那么又该如何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那么又该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这一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一)造成死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题来了,本罪是否存在出罪的理由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只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不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情形。

其次从主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在主观上只需一般过失即可,更不用说重大过失或故意了。

最后,本罪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理由和依据,那么紧急避险呢?什么叫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且本条还明文规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以紧急避险更不可能作为本罪出罪的依据。

从玩忽职守罪想到的一些事情

那么玩忽职守罪的追责程序又该如何启动呢?

根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肯定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根据《监察法》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走司法程序。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有了制度又该如何去执行呢?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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