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无新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反复起诉的,构成滥用诉权

   日期:2020-04-15     评论: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无新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反复发起行政程序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构成滥用诉权【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冯香梅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审审查行政裁定案。【裁判文书】再审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68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汪鸿滨、审判员蔚强。裁判日期:2020年2月

最高法院:无新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反复发起行政程序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构成滥用诉权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冯香梅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审审查行政裁定案。

【裁判文书】再审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68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汪鸿滨、审判员蔚强。裁判日期:2020年2月27日)。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结合本案而言,原审法院特别指出,从再审申请人反复申请而发起的行政程序来看,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其所诉求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但在长达三年多、多达一百余起行政申请和行政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均未提起相关土地承包权属或征收方面的实体权益救济。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再审申请人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借助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应受到保护。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诉求内容重复类似,不管政府部门如何答复其均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背离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立之初衷,故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提起的类似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构成诉权滥用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不当。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视角出发,本院对原审法院的处理结论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

10.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标签: 法律
打赏
 
更多>同类听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听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新浪微博:
微信关注: zhenyiqingyuan
6688tv

短信收:18698896478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

本站为 零点夜听(www.零点夜听.com)零点夜听客服微信:LINGDIAN-Y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