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律设定了一定的起诉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起诉期限,如果知道起诉事由后应该在六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