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近日中部某省的一位咨询者向我求助,他的案件真的让人无语。大致案情如下:
他因为遭遇诈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反复交涉公安机关才给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而后,他依法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还是不予立案。接着他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符合结果是撤销原复议结果。案件进行到这,应该是拨云见日了吧,毕竟案件已经在复核阶段取得“胜利”。
这不,麻烦又来了,他在经历几番交涉后,终于见到办案机关的领导。但是人家领导说了:“上一级公安机关只是撤销复议结果,并没有让我们立案,你这个案件还是不构成刑事案件,过几日会给你出具法律文书“。
当这位求助者继续交涉时,人家公安机关的领导说了一句话,直接怼回:”你根本不懂法,我还跟你说什么,你走吧。“
听到这位求助者的描述,我笑喷了。给我也整蒙了,赶紧翻翻法律,以为法律更改了。结果终于发现,原来我还懂点法律。
那么究竟是谁不懂法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人家复核机关已经撤销了原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那么你作为下一级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侦查,然后立案。当然这不是我说的,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写的”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执行什么呢?难道是执行自己的决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其次,这位公安机关的领导又说了:”你的案子我们会跟上一级交涉,最后还是不立案“。
好,多么冠冕堂皇,多么自然的说法呀!也就是说,过几天人家还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对抗相关法规吗?相关法规说得很明白: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两次都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就是相同的决定了吗?上级机关说的话不好使呗?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法律条文摆在这里,我们都学习一下法律,知法懂法是多么关键的一件事呀,尤其是执法者。也许人家不是不懂吧?
小结:静待花开,苍天会饶过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