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当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公诉是十分关心的;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被害人不服的三条救济途径:
第一,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第二,经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提起自诉。
第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本来的公诉案件就成了自诉案件,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将负有举证责任。为了保障被害人直接起诉权的充分实现,法律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