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维权的过程中来总会遇到一个问题,当有些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立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简要地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老百姓的想法非常简单,那就是有困难找警察。但是,想法归想法,实际上公安机关真的不是万能的,任何案件的立案都是有法定标准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是不能立案的。同时,我们应该体谅老百姓的心情,毕竟老百姓根深蒂固的想法就是“有困难找警察”,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是懂法的。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到一个矛盾点,报案不立案怎么办?其实就这个问题,是有法律依据。如果老百姓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违法,违规的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老百姓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合理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如果经过复议后,仍然不予立案的又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也是有解决的办法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不服的,依然可以进行上诉,申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