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全梳理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指南1、提交监督申请材料后,当时可以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吗?收取监督申请材料后,检察院还需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通常不可能在当时出具《受理通知书》2、检察院是否有立案程序,是否会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新的《监督规则》,取消了检察院的立案程序,检察院案件受理后即进入实体审查程序,不

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指南

1、提交监督申请材料后,当时可以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吗?

收取监督申请材料后,检察院还需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通常不可能在当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2、检察院是否有立案程序,是否会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

新的《监督规则》,取消了检察院的立案程序,检察院案件受理后即进入实体审查程序,不会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

3、检察院受理审查的形式审查包括什么内容?

(1)是否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2)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3)申请主体是否合格;(4)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4、检察院受理审查的实质审查包括什么内容?

(1)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前置条件;(2)是否存在《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5、检察院是否发送《受理通知书》给对方当事人?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案件,通常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行为申请监督的,通常不发送。

【以上指南为工作过于繁忙人士设计,当然如果你有十分钟的时间阅读整篇文章,会有细节收获。】

一、没有“立案”只有“受理”

很多人误解,认为提交材料后,检察院即已受理,下一步等待的是检察院的立案。因此,在这一环节律师和当事人通常会犯两个错误:一是提交材料的同时要求检察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是等待检察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当然,这两个目的通常都会落空,因为检察监督阶段已经取消了“立案”环节,案件受理后即进入案件的实体审查阶段。

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曾专章规定了“立案”程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立案程序在检察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案件受理“形同虚设”,材料仅进行简单登记后即进入民事检察部门开始立案审查;二是立案审查与案件审查“高度混同”,大部分案件均需调阅卷宗并全面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导致大量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并决定抗诉后,才补一个立案决定,徒增一道繁琐程序与不必要的工作量;三是当时的《不立案决定》和《不抗诉决定书》效力并无二致,且审查程序无差别,但当事人往往认为不立案决定是在没有调卷的简易审查程序中作出,增加了息诉的难度。

因此,在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明确取消了“立案程序”。这就意味着,检察监督的受理程序,与法院立案登记制呈现出两个完全相反的改革方向。法院的受理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立案;检察监督的受理则需承载形式审查与程序性实质审查两种功能,受理程序较法院更加严格。

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的《监督规则》,案件受理工作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在窗口接收申请监督材料,并依次进行下面几个方面的形式审查,过了下面这几关的方会接收案件材料,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1、是否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

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范围只有三类:1、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TIPS1:当检察官询问因何原因提交材料,记得清晰答复属于上述三类情形中的哪一种;

TIPS2:既不服生效裁判,又认为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在监督申请书中提出。但如果不服二审裁判,但对一审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则需分别向两级检察院申请。

2、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根据《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服的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受理。

TIPS:案件受理均是以“同级”为原则,检察官通常要审查监督申请书中请求监督的裁判是否为同级法院做出,或申请监督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级法院做出。

3、申请主体是否合格

主体一方面审查是否系合格的申请监督的主体,一方面审查是否系合格的提交材料主体。

TIPS1:递交材料人为本人的,核对身份证件,并与原审判决中的当事人进行核对,确认为案件当事人。

TIPS2:递交材料人为委托代理人的,核对授权委托书,并核对授权人是否系当事人。

TIPS3:递交材料人为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需提交当事人已死亡或消灭,且申请监督人为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确切证明。

4、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材料通常包括四类:申请监督书、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身份材料。具体准备及注意事项,请参阅《敲开检察监督的第一道门--提交申请材料》一文。

TIPS1:《申请监督书》审查,检察官通常关注三个问题:1、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2、此致处是否是向本检察院提出;3、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或加盖公司公章。

TIPS2:裁判文书审查,检察官通常关注:裁判文书是否齐备,是否包括了一审至再审的全部文书;裁判文书不需提交原件,也通常不用核对原件。

TIPS3:证据材料不强制要求提交证据目录,尤其是简单民事案件,但通常需明确是否有新证据,并对新证据做出说明。复杂商事案件建议提交证据目录,并说明每个证据的证明对象。

三、“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此处的实质审查,并不是指案件的实体审查,而是相对于形式审查而言,更深一步的、针对案件具体内容的、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受理前置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需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上述规定通常被认为系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TIPS1:申请一方需是申请再审并被驳回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对方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通常被认为不符合前置条件。

TIPS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只要该“逾期”存在即符合受理条件,还是需该“逾期”无合法理由为前提,存在争议。部分院控申部门会向法院核实“逾期”的原因,逾期有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检察院不受理该项监督申请。

TIPS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仅需要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即可,不需要实体审查是否错误,该实体审查系受理后民事检察部门审查的内容。

2、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监督规则》第31至33条,规定了检察院不受理的情形。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是否存在这些情形,是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上述不受理情形内涵丰富,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做解读。

四、何时能收到《受理通知书》?

因为要有实质审查的环节,不能期待提交材料的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那么窗口接收材料后,什么时间可以完成材料登记,何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就成为律师和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但接收材料后多长时间作出受理决定,《监督规则》并无明确规定,这里给了各个院一个自由把握的空间。这个时间空档虽然导致检察申请监督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也有规则缺漏方面的诟病,但对于检察院内部却是难得的疏解案件压力的“制动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只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限,上述期限以检察院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算,也即是从《受理通知书》记载的受理时间开始起算。但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不科学之处在于,上述期限未规定任何可以延长的情形或排除在期限外的情形,与案件审查的复杂性不相匹配。尤其是检察院审查案件需以调取原审两级法院全部卷宗为前提,由于未归档、法院不配合、在途时间等原因,调卷时间往往不可控,如果检察院调取卷宗超过三个月,则案件还未审查即已超期。因此,部分检察院利用这个空档期,为调卷留下时间,调到法院卷宗才决定受理。也因此,控告申诉部门从接收案件材料到作出受理决定,大概还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一般在两个月到三个月左右。部分调卷比较顺利的检察院,则会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

TIPS1:从接收材料到案件受理,控告申诉部门的时间通常由三件事组成:实质审查--补充材料--调取卷宗

TIPS2:为了缩减此段时间,可以自行调取法院卷宗,加盖法院档案章后提交检察院。

五、对方当事人能收到受理通知书吗?

收到《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三件事:第一,案件马上转到案件审查部门的承办人手中,并正式进入审查程序;第二,案件审查期限开始起算;第三,不要等待自认为有的《立案通知书》,需及时补充证据材料、申请调查核实、准备谈话,案件审查结果随时可能作出。

申请人无疑会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对方当事人是否能收到,则取决于案件的类型。《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这里并未规定“应当”发送其他当事人,并不是指检察官有自主决定是否发送《受理通知书》给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决定是否发送。通常情况下,不服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通常应当发送其他当事人,并需要听取对方意见。而对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因监督对象是法院行为,某些案件告知对方当事人不利于案件处理,检察官可自主决定不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的主体是控告申诉部门,而向其他当事人发送的主体通常是民事检察部门。

六、两类特殊案件的受理

有两类特殊案件,不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而是由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受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材料流转,因此两类特殊案件都是与内部程序有关:一是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案件,下级院向上级院移送提请抗诉案件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二是依职权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决定受理后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TIPS1:如果案件下级检察院已经提请抗诉,需了解上级院案件受理情况的,只能向案件管理部门了解。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TIPS2:案件管理部门无决定案件是否受理的决定权,其只负责登记。

TIPS3:该两类案件均由民事检察部门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原文刊载于《天同诉讼圈》2016年11月17日)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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