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期限
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
申请形式
1. 书面申请,可以当场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和传真申请;
2.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三、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格式要求的书面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附清单,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供稿:段秀梅 李艳香 编辑:张梅
总编审:方 韦华
总监制:杜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