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解释: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主要分为: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的概括。《民法典》主要规定为:基于人身尊严和人格利益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是一种兜底保护条款。具体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的具体列明。《民法典》主要规定为:生命权

解释: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主要分为: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的概括。《民法典》主要规定为:基于人身尊严和人格利益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是一种兜底保护条款。

具体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的具体列明。《民法典》主要规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避风港制度:

以往我们对于人格权侵权的紧急保护措施,主要是来源于避风港制度: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具体来说:

就是针对行为人对于被侵权人的网络侵权,被侵权人对于网络服务商告知后,其删除侵权内容,其不承担责任。否则其需要对于损失承担责任。

我国避风港制度: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对于其他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缺点:

但上述的保护措施,是通过对于网络服务商进行举证、告知,而进行的一种紧急保护措施。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一种,在主体上:直接对于行为人,在措施上:通过司法机构,而进行的一种紧急措施。

所以,难免会出现执行力不足,没有相应标准,效率低,最后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况。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新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令

解释:该措施,指的是对于行为人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其立即停止有关行为的一种保护令。

该措施,在主体上:不限于网络空间,不限于著作权,在措施上:通过司法机构,其无需诉讼程序,只需申请即可,当然也需要足够证据。

故该措施将极大加大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减少对于人格权侵犯的影响。

当然《民法典》生效后,还需要相关规定来进行更细化的解释,方便在实际生活之中运用。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举例来说:

以前朋友圈出现了他人对你的污蔑诽谤,辱骂,侵犯了你的人格权,你在《民法典》生效前出现的是情况是,向着腾讯公司进行举报,或者要求其删除,但现在则是直接可以向着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举证证明后,通过司法机关的力度,强制腾讯公司删除该朋友圈内容,或者直接让行为人停止,之后你可以再次要求其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

《民法典》后,有人侮辱你,侵犯人格权,申请法院可令其立即停止

下面为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现行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保护法》20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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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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