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新规亮点解读(附解析表)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首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新规全文共计100条,在体例和结构上基本延续了旧规。包括六个部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首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新规全文共计100条,在体例和结构上基本延续了旧规。包括六个部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多。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最高院以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新规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为由申请再审。对于民诉法解释已经吸收的相关规定,新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民事案件应适用证据的规定,还应包括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专项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本文将对新规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

一、修改、完善自认规则

新规对自认的修订体现在第3条至第9条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扩大自认适用的场合。新规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均可以认定为自认。(二)重修了“拟制自认”的规定。新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经审判人员释明后,仍不明确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一规定将规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沉默或者不置可否等形式逃避举证的行为,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提高审判效率。另外,新规将旧规中“充分说明”的“充分”删除,降低审判人员的说明义务,保持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中立地位。拟制自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的消极沉默,不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拟制自认”不适用于诉讼代理人自认。(三)扩展了自认主体的范围。新规规定一般授权代理人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认为是自认,但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四)新增自认的例外规定。新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于自认。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照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此外,如果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五)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本次修订区分不同的共同诉讼类型发生不同的自认结果:1.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3.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适用“拟制自认”规则。(六)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改变。具体来说: 撤销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的条件有两个,分别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此款删除了旧规中“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条件,较旧规有所放宽。法院准许的,应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依照民诉法第154条规定,此类裁定不允许上诉。

二、 对于免证事实的规定的修改。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这四种情形的标准为“足以反驳”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标准是原来的“足以推翻”。新法表现出诉讼程序确定的事实高于仲裁确定事实的倾向。同时,从证明标准上区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如果是基于相反证据使第2到第5项事实真伪不明即为足以反驳,若基于相反证据使第6到第7项事实不成立达到高度盖然性或相反的事实成立为标准,才能够足以推翻,具体可为更高效力级别法院的相反裁判等。

三、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规则的修改

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新规进行了细化规定。分析如下:(一)新增电子数据范围的细化规定:依照新规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记录类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5款开放式的规定有利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背景下为未来更多新类型的电子数据的出现预留空间。(二)新增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规则。新规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三)电子数据的调查、收集、保全规定。新规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四)新增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方法。新规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统一的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规则,按照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新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审判人员审查的焦点一般包括:1.该电子数据的存储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一致;2.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3.制作、存储、传输、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的主体是否有签名或盖章等;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添加、拼凑等伪造变造的情形;5.出示的电子数据是否是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说明。(五)新增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 新规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淘宝、京东、电子支付的银行系统等)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商务企业制作的电子账簿、电子发票、交管部门安装的检测器记录的违章记录等)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资料等)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四、司法鉴定相关规定的变化。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新规用15个条款作了细化规定。(一)为规范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新规对鉴定作出了以下规定: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制度。新规第33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鉴定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鉴定应在法院指定限期内完成。新规第3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逾期完成的后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3.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新规第42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4.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新规第81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并规定了退还鉴定费用及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1.院应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新规第34条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2.新增法院所出具鉴定委托书的内容。新规第32条规定,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3.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事项。新规第79条规定,鉴定人依照民诉法第78条规定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于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鉴定机构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三)规范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新规第40条规定了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不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五、对证人作证的新要求。

(一)新增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二)新增证人作证时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规定。新规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三)新增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新规第6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四)新增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新规第7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六、对于证据的新规定

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删除了旧规中逾期举证绝对失权的规定。(一)删除证据绝对失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1.客观原因引起的,视为未逾期;2.虽无客观原因,但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3.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法院应当采纳,训诫;4.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训诫或罚款;5.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采纳,仍属于证据失权。(二)取消了证据交换的二次限制。新规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三)删除了“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新规将旧规中第41至第46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删除。仅在第51条第2款中关于“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的规定中涉及到“新的证据”。 (四)统一法定举证期限,消除了过往法律冲突。新规第51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1.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2.二审有新证据:不少于10日;3.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4.小额诉讼:不超过7日。(五)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确定标准。新规第59条规定,法院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七、“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一)“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需要符合书面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该包括:1.书证名称或者内容;2.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4.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二)“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法院审查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同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准许: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5.不符合新规第47条规定的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对于审查结果,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理由成立,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也应当通知申请人。(三)“书证提出命令”的对象包括:1.引用文书: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利益文书: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证书(如“遗嘱”);3.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院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四)拒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依照新规第48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最后新规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书证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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