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是指调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取证行为。证据调取工作必须围绕案件的构成要件开展,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纪行为人符合党纪政纪管辖的身份和主体,实施了违纪的行为和活动,具有特定的情节和后果。
调取证据的内容
- 身份类证据。这是指能够反映调查对象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自然人身份信息的证据。这类证据比较简单,具体主要是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户籍证明资料。这一类书证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和出入境部门调取。
- 主体类证据。这是指能够证明调查对象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类案件的行为主体身份的证据,是否属于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是否属于党纪政纪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档案、任职文件等。这一类书证主要从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或违纪人员的原单位调取。
- 职权类证据。这是指能够体现调查对象具有实施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职务、职权条件,体现调查对象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证据。主要包括单位内部的具体分工文件、相关的会议纪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发布的行政指令等,必要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予以固定。
- 事实类证据。这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违反廉洁纪律的事实,以及和违纪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比如反映违纪事实的交代、证人证言、亲笔供词和视听资料等,与违纪事实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契约,各类涉案会计资料、金融票据,房产、车辆的产权证等。
- 情节类证据。这是指能够证明违纪行为人有无党纪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证据,包括违反廉洁纪律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证明材料、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追缴赃款赃物的单据、有无自首和检举立功行为的证明材料等。
调取证据的注意事项
- 调取证据前,调查人员应当向调取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应的工作文书和工作证件。
- 调取证据时,调查人员最少要两人,调取证据的过程中要会同证据持有者一并在场。
-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复印件,不便调取物证原件的,可以对物证进行拍照或录像。
- 调取证据副本或复印件时,要注明证据的出处、制作过程、原件的存放地点,并由证据调取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盖章。
调取证据的方法
- 直接调取。调查人员直接以纪检机关的身份,出示相关的证件和文书,找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由调查人员直接、公开地查找、调取证据材料。直接调取的证据一般是事实类证据,这类证据相对比较重要,必须由调查人员亲自完成。
- 间接调取。调查人员通过组织手段,商请公安、人事、住建、税务、财政、工商、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先行列出纪检机关需要的证据材料名目,由相关部门查找提供。间接调取的证据一般是身份类、主体类、职权类证据,这类证据相对固定,也无秘密性可言,相关主管部门更熟悉情况。间接调取可以在兼顾准确的情况下,显著地提高调取证据的效率,但是对于间接调取的证据,调查人员务必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 秘密调取。调查人员采用秘密的方式,接触相关的人员或单位,调取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整个调取证据的过程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要尽量缩小知情面。秘密调取的证据材料一般都是关键性的言词证据或者具有保密要求的证据材料。采用秘密的方式调取证据,更有利于减少取证的阻力,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