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

   日期:2020-09-22     评论:    
核心提示: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作为有代表性的结果犯罪,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依然存在一些原则性条款,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比较模糊和笼统,给司法认定造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作为有代表性的结果犯罪,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依然存在一些原则性条款,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比较模糊和笼统,给司法认定造成一定的适用难度。

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各部门认识不一致,说法不统一,使司法实践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明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有利于这一解释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定罪和量刑。

本文通过检索相关司法判决发现,很多判决并未对“恶劣的社会影响”进行说理,大多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也有部分案件以引发媒体报道或群众上访、信访;或引发犯罪等原因,严重损害、影响国家机关形象,影响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就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实践中很难量化,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从渎职犯罪的立法本意把握“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

如前所述,《解释》第一条具体罗列了四种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前两项分别列明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程度,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规定,第 3项概括性表述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七项也明确规定了人员伤亡的具体情形和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后果,而第八项亦采用概括的表述,即“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法理上讲,同一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应具有一致性。不管是《解释》第一条中第三项、第四项,还是《规定》第二条中第八项,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应与前几项规定的程度大体相当,因此,只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与前几项所规定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程度相当的情形下,才能进行立案追诉。

第二、准确把握“恶劣”的程度。

“恶劣社会影响”与人身和财产损害不同,它多表现为非物质形态,具有损害结果量的不可估算性、影响区域范围的相对性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恶劣”程度虽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集体上访问题如何认定其社会影响恶劣

本文检索的28件案例样本,其中有7个案件因为群众上访、信访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集体上访问题牵涉面比较广,涉及一个地区的一定群众情绪的稳定,是群众对矛盾问题的集中爆发的反应。集体上访的人数较多,部分人员存在偏激行为,难免会引起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然而,不能单纯以是否有人上访来认定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因为“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信访人进行信访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向有职权范围的单位、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是否合法、合理还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分别处理。因此,集体上访能否认定为社会影响恶劣,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审查信访的合法性、合理性;其次,集体上访通常声势比较大,对于上访要求解决的问题和反映的渎职犯罪行为难免有夸大的成分;最后,群众集体上访时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渎职行为的主体比较多且不具体。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注意因果关系的把握。

(二)经媒体报道如何认定造成社会影响恶劣?

本文检索的28件样本案例中,有8个判决以“被多家媒体进行报道”认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渎职行为被媒体报道,引起群众上访,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渎职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但若过于看重媒体报道,就容易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容易造成法律规范指引功能出现方向上的偏差。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舆论的产生、发酵、传播、把控与以往完全不同,有时候已经偏离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目的。媒体报道也存在偏颇和过分夸大的情形。有鉴于此,在因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时,一方面要核实玩忽职守罪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对网络的受众面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恶意点击重复点击提升点击量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还须将网络上影响同犯罪造成的案发地的社会影响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避免法律规范行为指引功能出现方向上的偏离。

(三)发生多起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如何认定社会影响恶劣?

本文检索的28个样本案例中,其中有8件因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多起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或多起违法犯罪案件未被发现而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于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起违法案件未被发现,这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之一,不能和危害后果混为一谈。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应该注意把握“度”和诉讼时效。

本文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多起案件认定恶劣社会影响,均以引发“多起”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为依据,且这些情况通常都以免于刑事处罚为最终裁判结果。在此要注意把握多起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危害后果,如果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则不以宣判免于刑事处罚。

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之日”应为实害结果发生之日,玩忽职守犯罪是继续犯,追诉时效当然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多年之后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一定要注意把握诉讼时效。

“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是分析和评估渎职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在不背离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客观地判断案件的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考量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做到不枉不纵,进一步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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